|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漆艳云、萍乡市湘东区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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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13执异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漆艳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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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3-15 |
| 2 |
文国辉、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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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3执63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文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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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 3 |
萍乡市文亮建材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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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3执648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文亮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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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 4 |
萍乡市和祥门窗工程部、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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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3执647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和祥门窗工程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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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30 |
| 5 |
邹建隆、芦溪县宏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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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3执380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邹建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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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15 |
| 6 |
胡春水、曹聚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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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民终182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胡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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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4-29 |
| 7 |
杜伟松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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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91民初1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杜伟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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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1-04-20 |
| 8 |
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萍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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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终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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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25 |
| 9 |
邹建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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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13执34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邹建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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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4 |
| 10 |
邹建隆、芦溪县宏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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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23执380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邹建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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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1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伍州线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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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酉阳县人民法院 | G21 | 2016-11-27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赣0313执148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 2 | (2021)赣0323执恢13号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 3 | (2021)赣0323执恢12号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5 | 详情 |
| 4 | (2021)赣0323执恢4号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 5 | (2020)赣0323执648号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 6 | (2020)赣0323执647号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 7 | (2020)赣0323执634号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4 | 详情 |
| 8 | (2020)赣0313执342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8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人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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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 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梁 杨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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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梁: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民四庭赵宋良联系电话:0791-8636689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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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 2 |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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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梁 杨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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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罗梁: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3民初14号。现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一、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责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二、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核减上诉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的3873475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承办团队: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周金颉法官助理:金志英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电话:0799-6781715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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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 3 |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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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梁 杨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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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罗梁: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3民初14号。现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混凝土货款共计17344640元;二、被告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07167.55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止,并按月息1%的标准以17344640元为基数支付后续违约金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罗梁、杨发亮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226.2元,由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6834元,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负担11439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承办团队: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周金颉法官助理:金志英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电话:0799-6781715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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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 4 |
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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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初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 当事人- 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梁 杨发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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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罗梁: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功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九江市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怡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梁、杨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赣03民初14号。现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034379.44元及违约金850859元(按所欠金额月2.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9:15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综合楼第五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承办团队: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周金颉法官助理:金志英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电话:0799-6781715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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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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