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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科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688号航天科技广场B座16B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482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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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25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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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25号之一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51099元及违约金13809.89元;三、被告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停车位租金9600元;四、被告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等费用105388元;五、驳回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990元,被告负担646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钟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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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2

    (2019)粤0304民初48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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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2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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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825号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航科新世纪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海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10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联系人:钟春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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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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