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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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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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6执396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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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9 |
2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与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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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9474号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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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7-13 |
3 |
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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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执5556-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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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19-12-26 |
4 |
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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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民终15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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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09-29 |
5 |
中外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杨邕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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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3民初5303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中外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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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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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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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681执保206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人-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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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18-09-21 | 2018-12-05 |
7 |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中外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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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72执异7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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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8-03-12 | 201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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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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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681民初6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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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9-09-29 |
9 |
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运国际供应链衢州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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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3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合肥迅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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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18-02-09 | 201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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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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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161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上诉人-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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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9-04 | 2017-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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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异212号执行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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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21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衢州广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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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12号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广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2020)粵03执529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被执行人衢州广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在(2018)粤民终2008号民事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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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3执异212号听证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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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2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广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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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212号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衢州广浩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招商局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追加一案,定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进行听证。合议庭成员为陈利鹏、乐丹(主审)、刘自正,书记员李林怿。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方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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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3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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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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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3号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逾期贷款199278262.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为15850777.98元,其后利息以本金199278262.7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951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20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29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31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9124元,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负担11249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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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4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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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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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6号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逾期贷款99723886.6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为6939847.52元,其后利息以本金99723886.6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6978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10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81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282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5011元,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负担5812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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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5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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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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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注:承办法官:王岚0574-87009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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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6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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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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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注:承办法官:王岚0574-87009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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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7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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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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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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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8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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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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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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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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