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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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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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5民初12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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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15 |
2 |
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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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13执12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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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6-30 |
3 |
原告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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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民初92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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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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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讯高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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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执48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讯高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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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1-19 |
5 |
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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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54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华恩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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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20-01-02 |
6 |
福建福讯高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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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02民初70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福建福讯高科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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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19-12-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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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闽0525执561号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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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2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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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5民初12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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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25民初123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蔡景权、林明权的诉讼请求。一、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89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驳回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04元,由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51104元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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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2 |
(2020)闽0525民初1231号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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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5民初12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 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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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25民初123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闽0525执保2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保管财产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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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3 |
(2020)闽0525民初1231号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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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25民初12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 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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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25民初123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闽0525执保24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保管财产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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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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