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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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谢丽萍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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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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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大朗卡敏服饰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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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大朗卡敏服饰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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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大朗卡敏服饰厂与谢卢山、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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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大朗卡敏服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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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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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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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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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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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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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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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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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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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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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9884号之一公告判决【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89E51L)】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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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88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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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884号之一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89E51L):原告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9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150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15076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本案受理费6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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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2 |
(2018)粤1972民初9884号应诉公告【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89E51L)】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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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884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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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884号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89E51L):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爱诗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19.2.21)、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18)粤1972民初98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定制合作协议合同、货物运单两张、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东莞市麦丁旺服饰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2017年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张等证据,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150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178元(以31507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支付给原告,计至被告全部加工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8)粤1972民初98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21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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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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