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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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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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9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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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26 |
2 |
原告吴坚宁与被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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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72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吴坚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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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07 |
3 |
原告朱雷雷与被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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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98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朱雷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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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0-12-30 |
4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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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683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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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3 |
5 |
上诉人张廷臣与被上诉人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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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民终955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张廷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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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1 |
6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云、被告徐利明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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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6民初63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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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27 |
7 |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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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24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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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0 |
8 |
原告张长富与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聚邺盈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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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57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张长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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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0-26 |
9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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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509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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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09-16 |
10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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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99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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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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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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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2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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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270号孙军:本院对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0705.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官:赵璐瑜联系电话:025-835239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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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2 |
原告王玉芝、沈静诉被告沈礼发房屋确认权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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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8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玉芝 沈静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沈礼发房屋确认权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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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芝、沈静诉被告沈礼发房屋确认权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9-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863号沈礼发:本院对原告王玉芝、沈静诉被告沈礼发房屋确认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一、驳回原告王玉芝、沈静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9736元,由原告王玉芝、沈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王宠俊联系电话:025-83529581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吴积辉诉被告万俊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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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3 |
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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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2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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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226号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9日的房屋租赁费用8340.7元及继续占有使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张加友诉朱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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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4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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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52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赵和芳 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 韩小双 孙舍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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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9-0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526号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本院对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1339.34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高永秀诉被告程从文、南京乐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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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5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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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5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舍庚 赵和芳 韩小双 徐正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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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526号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本院对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人民币11339.34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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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6 |
原告韦笑诉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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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9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韦笑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 张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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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笑诉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7-2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904号张素英、张经建:本院受理原告韦笑与被告张素英、张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韦笑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元并支付利息(一、以借款本金29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扣减4200元利息);二、原告韦笑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张素英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120巷10号103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韦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张经建负担(该款原告韦笑已预交,被告张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韦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苏晓联系电话:025-83523923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孙立诉柯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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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7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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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2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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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270号孙军: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赵璐瑜联系电话:025-8352392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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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8 |
原告钱光兵诉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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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3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光兵 当事人-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龙 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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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光兵诉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6-26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373号杨龙:本院受理原告钱光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87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吴勇刚诉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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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9 |
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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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45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孙舍庚 赵和芳 韩小双 徐正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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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4526号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本院受理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339.34元,并以季度为交纳期限按应交数额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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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10 |
原告周涛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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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1民初75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涛 当事人- 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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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涛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19-05-29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111民初7555号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周涛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55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涛经营保证金30000元;二、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涛2017年7月、8月营业返款7452.28元;三、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涛利息(以37452.2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南京齐福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黄维联系电话:025-8352958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南京苏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舍庚、赵和芳、韩小双、徐正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李小虎、苏州协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协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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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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