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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工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17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0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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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民申172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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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17
    2

    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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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新民申172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德全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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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09-13 2021-09-17
    3

    江苏尚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庆、王盖盖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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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民终283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尚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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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2 2021-09-16
    4

    冉隆俊与重庆福冠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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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243执2374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冉隆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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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09-02 2021-09-10
    5

    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盖盖、江苏尚艺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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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24民初245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蚌埠禹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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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31 2021-09-15
    6

    李凤华与李艳召、朱怀忠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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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24民初478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李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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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15
    7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宋宗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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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民再1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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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2 2021-09-03
    8

    黄骅市鲁霞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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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83民初443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黄骅市鲁霞机械设备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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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骅市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29
    9

    康家圣与刘保新、安徽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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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422民初2617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康家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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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县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26
    10

    朱广元、张必峰等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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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311民初209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张必峰
    朱广元
    周言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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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31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皖12民初3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许明勇 被告-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及阜阳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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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19 2020-04-30
    2 (2019)皖0124民初431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周立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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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庐江县人民法院 G82 2020-01-19
    3 (2019)皖0124民初431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周立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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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庐江县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20-01-19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许明勇 被告-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及阜阳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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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1-12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水安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阜阳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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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2 2019-10-24
    6 (2019)皖0522民初2239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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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含山县人民法院 G31 2019-10-22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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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全椒县人民法院 G29 2019-10-01
    8 - 劳动争议

    原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飞豹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周立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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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庐江县人民法院 G58 2019-08-06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许明勇 被告-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及阜阳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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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G4中缝 2019-05-19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许明勇 被告- 安徽宏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及阜阳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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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G37 2019-02-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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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赖斌 被告- 郭之立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张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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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小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5832号原告赖斌诉被告张小平、郭之立、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赖斌支付劳务费3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赖斌对被告郭之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张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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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3
    2

    (2021)粤0307民初225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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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55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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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559号汪毅:原告邓秋耿与被告汪毅、周泰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22559号案件的起诉状、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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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3

    唐俊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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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404民初1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马秀兰 被告-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唐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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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公告唐俊:本院受理马秀兰诉你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404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秀兰工程款84585.76元;二、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马秀兰上述款项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马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告唐俊负担19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秀兰负担1277元】。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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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4

    (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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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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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孙正平、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正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上项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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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5

    (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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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 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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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孙正平、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水源管理中心、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正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25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兴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上项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金城市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被告深圳市杰海咨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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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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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45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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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4523号原告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诉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昆明东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红云分公司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的《昆明市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混凝土货款本金580130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70558.22元〔580130元*8%/360天*588天=170558.22元〕,后续每天违约金为:290,07元,天;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6楼27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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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7

    (2018)云0102民初81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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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811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夏汝刚 被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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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8114号徐彬:本院受理原告夏汝刚诉你和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18)云0102民初81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9月26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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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8

    原告袁冬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杨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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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824民初68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袁冬 被告-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杨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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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袁冬诉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杨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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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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