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二稽罚[2020]10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经营翡翠花园项目过程中,于2016年8月取得由鄱阳县三庙前乡富茂园林苗木销售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3600161320,发票号码00475113-14,合计金额:199998.00元)已被证实为虚开,并于2016年8月和10月将上述2份发票分别计入开发成本,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499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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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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