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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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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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4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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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6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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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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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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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02-25 |
3 |
刘燕平与李曲波、刘成平、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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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344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刘燕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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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1 | 2018-07-03 |
4 |
刘冬梅与深圳市万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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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702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冬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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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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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1402号公告判决谭世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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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40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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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402号谭世远:本院审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4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7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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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2 |
上诉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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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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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谭世远: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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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3 |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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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谭世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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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谭世远: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谭世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所需费用44600元;二、驳回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24元,被告一承担976元。被告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9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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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4 |
(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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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 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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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7056号谭世远:本院受理原告沃德卡(深圳)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第一支公司、深圳市浪骑游艇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开庭时间:2019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大鹏法庭第二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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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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