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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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绍柯公路罚〔2018〕A121号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3月08日00时00分驾驶员胡志军驾驶车牌号为浙B7717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乙二醇从宁波镇海到绍兴滨海,途经柯海线K3+1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49000KG,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超限60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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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 详情 |
2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6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677/浙B7L37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28日05时36分车号为浙B79677/浙B7L37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9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370千克,超限337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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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详情 |
3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4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733/浙B7L7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27日07时26分车号为浙B79733/浙B7L7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720千克,超限47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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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详情 |
4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2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758/浙B7L28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0月19日06时02分车号为浙B79758/浙B7L28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6520千克,超限652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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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详情 |
5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8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603/浙B7L8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2月01日04时47分车号为浙B79603/浙B7L8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090千克,超限409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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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0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513/浙B7L9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09日06时55分车号为浙B79513/浙B7L9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5440千克,超限54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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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3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733/浙B7L7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9月01日06时30分车号为浙B79733/浙B7L7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9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640千克,超限36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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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5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733/浙B7L7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12月18日06时49分车号为浙B79733/浙B7L7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60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4090千克,超限409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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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1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513/浙B7L9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5月17日04时39分车号为浙B79513/浙B7L9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4+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8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740千克,超限274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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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慈公路罚[2017]03(41)10827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79603/浙B7L8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4月20日05时03分车号为浙B79603/浙B7L83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K161+3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9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550千克,超限3550千克。本单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108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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