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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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九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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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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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9-13 |
2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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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1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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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9 |
3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修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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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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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9 |
4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光周、王飘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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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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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8-31 |
5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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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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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8-31 |
6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理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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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8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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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9-27 |
7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海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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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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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29 |
8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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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8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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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9-28 |
9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平、胡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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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2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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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31 |
10 |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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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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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9-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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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登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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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12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立潭 黄兴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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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3 | (2017)赣0724民初10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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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2 |
4 | (2017)赣0724民初9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田书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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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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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G57 | 2017-04-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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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九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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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九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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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九财: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24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九财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上犹农商银行百福易贷借款合同》;二、被告曾九财欠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00元、截止2021年3月2日结欠利息2730.55元,合计28530.55元,限被告曾九财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并从2021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4.685%计算利息和复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九财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联系人:魏运常联系电话:0797-7132630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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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2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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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九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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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九财:本院受理(2021)赣0724民初659号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你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800元、截止2021年3月2日结欠的利息2730.55元,合计28530.55元;2、判决你自2021年3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14.685%,并按罚息年利率14.685%计收复利;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魏运常联系电话:7132630联系地址:上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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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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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英、刘继佩、方葵、郭小梅、谢远沾、曾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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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辖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小英 刘继佩 方葵 郭小梅 谢远沾 曾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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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英、刘继佩、谢远沾、曾小兰: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英、刘继佩、方葵、郭小梅、谢远沾、曾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本案由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民辖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0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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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4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赣州立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楚彬、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邹茵、王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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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初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立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乐楚彬 王满凤 邹茵 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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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立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楚彬、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邹茵、王满凤: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7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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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5 |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赣州立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楚彬、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邹茵、王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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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民初1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立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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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立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乐楚彬、赣州宏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邹茵、王满凤: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2018)赣07民初1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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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6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宇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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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民初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宇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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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智: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2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一、被告黄宇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58470.08元(截止2018年3月8日的利息);二、自2018年3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罚息月利率7.1874‰计付利息,并按罚息月利率7.1874‰计收复利。限被告黄宇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261.75元,由被告黄宇智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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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7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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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民初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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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斯龙: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24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为:准许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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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8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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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民初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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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24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对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赣07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诉讼费误算,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8)赣0724民初357号民判决书中第4页第11行、第12行改为“案件受理费903.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诗标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联系方式:上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71324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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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9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诗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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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民初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诗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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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标: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72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诗标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4月3日结欠的借款利息14221.22元;二、被告陈诗标应自2018年4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对逾期归还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6.718745‰计付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月利率16.718745‰计付复利,随本付清。案件受理费903.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51.52元,由被告陈诗标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联系方式:上犹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71324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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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10 |
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吉登卿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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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24民初2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登卿 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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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登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724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吉登卿欠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截止2018年3月6日结欠的利息8617.74元,合计3817.74元,限被告吉登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二、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吉登卿对借款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2.0375‰向原告江西上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利息,并按罚息月利率12.0375‰计付复利,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上犹县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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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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