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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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商会与邓烨辉,深圳市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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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57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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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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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蓬客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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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311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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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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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蓬客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酷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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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31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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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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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双志与深圳市新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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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14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廖双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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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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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罗敬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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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46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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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28 | 201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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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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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968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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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2 | 2018-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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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勇与罗敬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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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46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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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7-10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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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岁宝连锁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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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081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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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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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澜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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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11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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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6-01-15 | 2016-12-2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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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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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庆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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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56号陈亮、肖红军、吴意明、黄秀莲、黄康明、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秀莲、陈亮、肖红军、吴意明、黄康明、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庆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编号:20170928)以及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编号:BC20171010);二、被告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0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黄秀莲对被告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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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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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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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7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秀莲 陈亮 肖红军 吴意明 黄康明 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庆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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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756号黄秀莲、陈亮、肖红军、吴意明、黄康明、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富裕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秀莲、陈亮、肖红军、吴意明、黄康明、深圳市新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庆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1于2017年9月29日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编号:20170928),及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编号:BC20171010);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退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已经完成的工程款2933522元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938727.04元(以2933522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全部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5月11日,2933522X2%X16=938727.04);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违反合同约定违约金180万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把被告共同承担。(上述共计7172249.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人:刘越联系电话:0755-210874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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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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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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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 曾志军 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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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曾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曾志军、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曾志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66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9日9时30分在大浪龙华法院第25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在2018年2月2日签订的《楚风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480000元、电费押金30000元,共计:510000元,保证金、押金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装修损失暂计:2000000元(具体以评估为准);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合计:2510000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知擎21050317承办法官助理:谢玉霞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810室综合庭邮政编码:518110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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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 4 |
(2019)粤0309民初66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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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61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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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曾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浩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曾志军、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深圳市楚风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曾志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66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9日9时30分在大浪龙华法院第25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在2018年2月2日签订的《楚风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无效;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480000元、电费押金30000元,共计:510000元,保证金、押金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装修损失暂计:2000000元(具体以评估为准);4、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三被告承担。合计:2510000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知擎21050317承办法官助理:谢玉霞210503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810室综合庭邮政编码:518110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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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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