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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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旭红、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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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异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徐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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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8 |
2 |
徐旭红、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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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异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徐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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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02 | 2020-06-28 |
3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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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172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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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6-01 |
4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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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17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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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6-01 |
5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富阳科艺家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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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216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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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6-01 |
6 |
徐旭红、王波、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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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异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徐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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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09 |
7 |
徐旭红、王波、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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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异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徐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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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10-09 |
8 |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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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76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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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0-04-07 |
9 |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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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76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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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0-04-07 |
10 |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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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7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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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0-04-0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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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3民初1447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泉州市立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钢棒有限公司 南盈化工(泉州)有限公司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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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G72 | 2018-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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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1995号之三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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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当事人- 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之三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晓 楼丽丽 凌国余 凌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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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1995号之三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垫付款人民币29616654.11元;二、被告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对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883元(原告已预缴200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83元,由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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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2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三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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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之三周春芳 钱伟军 蒋琪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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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三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钱伟军、蒋琪、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罚息(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罚息年利率按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计息,由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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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3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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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周春芳 钱伟军 蒋琪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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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钱伟军、蒋琪、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38440000元;二、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1707761.07元、复利39869.03元(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若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钱伟军、蒋琪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154、156、158、160、162、16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务本金15791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周建明、周春芳抵押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秦望路166、168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务本金6443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优先受偿;五、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债务本金27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债务本金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钱伟军、蒋琪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7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7738元,由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钱伟军、蒋琪、周建明、周春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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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
4 |
(2016)浙0103民初1995号之二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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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晓 楼丽丽 凌国余 凌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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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1995号之二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汇票承兑合同》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垫付款人民币29616654.11元;二、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对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883元(原告已预缴200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83元,由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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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5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一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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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钱伟军 蒋琪 周春芳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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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一钱伟军、蒋琪、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5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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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6 |
(2016)浙0103民初1995号变更诉请、补充证据、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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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晓 楼丽丽 凌国余 凌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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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1995号之一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判令:增加一项判令原告对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质押股权拍卖或变卖款优先受偿。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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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7 |
(2016)浙0103民初3693号起诉状副本、管辖异议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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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36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钱伟军 蒋琪 周春芳 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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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3693号钱伟军、蒋琪、周春芳: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8440000元,并支付贷款利息(含罚息)1707761.07元,复利39869.25元,合计40187630.3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涉案《贷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至贷款还清日止);2、被告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贷款本金27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在贷款本金9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钱伟军、蒋琪对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钱伟军、蒋琪共同抵押的坐落于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路154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0号)、156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1号)、158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2号)、160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3号)、16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4号)、164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55号)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对被告周建明、周春芳共同抵押的坐落于富阳市富春街道秦望路166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48号)、168号(房屋他项证号:富房他证字第86049号)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登报费、鉴定费等)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被告海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状,上述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6)浙0103民初36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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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
8 |
(2016)浙0103民初199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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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1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 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 周晓 楼丽丽 凌国余 凌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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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1995号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金29616654.11元人民币,罚息1964543.76元,复利73789.85元,合计31654987.72元(上述金额暂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后续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标准另行计算);2、杭州富阳国裕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海通管桩有限公司、周晓、楼丽丽、凌国余、凌芬芳对被告浙江国裕隧道管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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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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