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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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造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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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初519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造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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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7-31 |
2 |
安徽造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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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3民初5200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造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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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7-31 |
3 |
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人民政府、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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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初87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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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2-09 |
4 |
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人民政府、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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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初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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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09 |
5 |
李学雷,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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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执保94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李学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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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11 |
6 |
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徐咏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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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民初598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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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2-28 |
7 |
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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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执保80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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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9 |
8 |
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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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民初59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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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2-28 |
9 |
安徽四方精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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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终1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四方精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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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09-25 |
10 |
安徽省灵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创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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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民终18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省灵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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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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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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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民初59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徐咏芳 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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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徐咏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323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204801.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保全保险费21000元,律师费160000元,合计181000元;三、被告徐咏芳对前述一、二项款项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徐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61440.48元;五、驳回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9358元,由被告安徽省康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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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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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3民初598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康君食品有限公司 徐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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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灵璧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1323民初59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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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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