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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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林宝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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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2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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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9-16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颜贻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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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0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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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9-16 |
3 |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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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司惩复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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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4-02 |
4 |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显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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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678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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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4-02 |
5 |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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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6092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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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6 |
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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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456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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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11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与汪若芝、陈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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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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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2-28 |
8 |
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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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59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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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1-04-09 |
9 |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红龙、邱天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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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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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05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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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执537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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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7-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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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45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自然居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沪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茂睿选酒店分公司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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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2 | (2018)闽0581民初438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平沙 被告- 厦门鑫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麒麟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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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3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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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03 |
4 | (2017)闽0581民初59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尚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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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9 |
5 | (2017)闽0581民初59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尚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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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21 |
6 | (2018)闽0581民初12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运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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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7 | (2017)闽0581民初595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邱尚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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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1-21 |
8 | (2017)闽0581民初417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许文哲 杨少勇 曾查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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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9-15 |
9 | (2017)闽0581民催3号 | - |
被告-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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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7-25 |
10 | (2016)闽0581民初53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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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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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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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3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东昇 被告-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陈恒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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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恒(身份证号3501031981****2317):本院受理原告张东昇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恒、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33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张东昇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0万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0日止为79989元)二、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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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2 |
[裁判文书]许莉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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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4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胜添 许莉曼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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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许莉曼:(身份号码:350582198304155107)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添、被告许莉曼、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胜添、许莉曼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001415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二、吴胜添、许莉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原状(即毛坯房)向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址于福建省石狮世茂钞坑项目I-E-5幢A梯1403单元的商品房;三、吴胜添、许莉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为0001415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和址于福建省石狮世茂钞坑项目I-E-5幢A梯1403单元的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手续;四、吴胜添、许莉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4093.59元;五、吴胜添、许莉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垫按揭款15595.19元(代垫按揭款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代垫按揭款自代垫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六、吴胜添、许莉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第四、五、六项付款义务,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吴胜添、许莉曼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抵扣。已支付的购房款抵扣后若有剩余的,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7日内退还给吴胜添、许莉曼;已支付的购房款不足抵扣的,吴胜添、许莉曼应于收到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案件受理费15203元,由吴胜添、许莉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蔡玉玲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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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3 |
[裁判文书]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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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54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志刚 王万里 康磊 陶志 被上诉人-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徐伟 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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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5469号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志刚、王万里、康磊、陶志与被上诉人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伟、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5469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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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4 |
[裁判文书]陶志、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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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54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刘志刚 王万里 康磊 陶志 被上诉人-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徐伟 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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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5468号陶志、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志刚、王万里、康磊、陶志与被上诉人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伟、上海鸿盛永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5468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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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
5 |
[裁判文书]章国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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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73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章国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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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章国汇(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349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国汇、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章国汇于2014年4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0508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章国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5084)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三、章国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2021.76元;四、章国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4771.9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章国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六、驳回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61元,由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94元,由章国汇负担139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蔡玉玲联系电话:0595-88617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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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6 |
[裁判文书]张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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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732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安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服装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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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安国(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057X):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国、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服装城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安国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编号00010060《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0001006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三、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8789.56元;四、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按揭款385374.51元,并以20757.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364616.6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7元,由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元,张安国负担177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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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7 |
[裁判文书]张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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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731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安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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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安国(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057X):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国、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安国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编号00009133《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0000913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预告登记注销手续;三、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35443.83元;四、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29日的代付按揭款76011.65元及利息5516.28元,并以76011.6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张安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0元,由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元,张安国负担1661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杨少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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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许莉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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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4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胜添 许莉曼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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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许莉曼(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3****5107):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添、许莉曼、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402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副本、被告吴胜添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14150)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石狮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上述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房产预告登记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093.59元(1136453元×3%),及支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按揭款15595.19元及利息(自代垫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约为860.47元,代付按揭款以最终实际发生为准);4.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5.被告立即将址于石狮世茂钞坑项目I-E-5幢A梯1403单元房屋按原状(即毛坯房)归还给原告;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日联系人:陈伟莲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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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安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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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73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安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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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安国(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057X):本院受理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安国、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31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第三人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9133)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到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合同的注销备案登记,房产预告登记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443.83元(1181461元×3%),及支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按揭款76011.65元及其利息(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23日利息约为12503.917元,代付按揭款以最终按实际发生为准),以及支付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款项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退还给被告的房款中优先等额抵扣;4.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开具的1181461元购房款发票原件,并协助办理退税手续,承担税费为66161.816元(1181461元×5.6%);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鹏珍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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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10 |
[裁判文书]厦门鑫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麒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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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08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平沙 被上诉人- 厦门鑫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麒麟 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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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2083号厦门鑫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麒麟: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平沙与被上诉人厦门鑫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麒麟、石狮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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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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