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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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京武与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你家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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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98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成京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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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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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9885号原告成京武与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你家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碧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恒腾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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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2988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京武 当事人- 广东你家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恒腾网络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恒云实业有限公司 家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广东碧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碧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碧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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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29885号广州恒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腾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成京武与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你家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碧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恒腾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29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成京武工程款320553.7元及违约金(以320553.7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1日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1日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并以本金为限);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成京武代理意向金10000元、质保金70000元、代理保证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成京武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3.4元,由原告成京武负担90.73元、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7442.6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成京武,本院不再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电话:87481388-8288段静楠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大街116号钟落潭人民法庭,邮编510545538747512021-04-1417:11:09:301(2020)粤0111民初29885号原告成京武与被告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你家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碧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恒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恒腾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成京武,原告,生效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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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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