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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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李宜玲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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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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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吴菊兰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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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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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袁勇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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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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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袁小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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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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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裕国、黎鑫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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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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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凌翔、黄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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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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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李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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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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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与凌翔、黄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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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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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与李国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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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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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凌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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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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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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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被告戈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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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3民初3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被告- 戈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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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振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923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戈振华支付商铺租金36814元给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戈振华已缴交的经营保证金5000元可以折抵商铺租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4元元,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戈振华负担72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联系人:龙岱荣联系电话:0795-2515080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518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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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被告戈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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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23民初3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被告- 戈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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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振华: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号为(2021)赣0923民初3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上高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联系人:龙岱荣电话:0795-2515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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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3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被告凌翔、黄萍,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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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3民初211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 被告- 凌翔 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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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翔、黄萍: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被告凌翔、黄萍,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923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高县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联系人:黄法官联系电话:0795-25117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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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9 |
4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被告李国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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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3民初184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被告- 李国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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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92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李国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租金18957.5元;2、驳回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袁池庚联系电话:0795-2515080联系地址: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522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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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
5 |
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被告凌翔、黄萍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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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923民初21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 被告- 黄萍 凌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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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翔、黄萍: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高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0795-2511748黄法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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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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