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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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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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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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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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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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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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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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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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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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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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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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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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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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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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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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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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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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固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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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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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王家镇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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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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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上诉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吴丕银与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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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民终3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吴丕银 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 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 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 彭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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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吴丕银与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8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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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 2 |
上诉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吴丕银与你及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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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民终39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吴丕银 被上诉人- 彭进 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 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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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民终391号上诉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吴丕银与你及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旺苍县木门镇茶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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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 3 |
(2018)川0821民初1608号原告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旺苍县万家乡人民政府、林固芝、晏孝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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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21民初16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 旺苍县万家乡人民政府 林固芝 晏孝武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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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1民初1608号原告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旺苍县万家乡人民政府、林固芝、晏孝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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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 4 |
原告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旺苍县万家乡人民政府、林固芝、晏孝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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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旺苍16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告- 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 旺苍县万家乡人民政府 林固芝 晏孝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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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心源农业有限公司、旺苍县万家乡人民政府、林固芝、晏孝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18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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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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