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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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中立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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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立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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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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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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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汕头市新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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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汕头市新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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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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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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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勤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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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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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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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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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佛山市顺德区象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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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象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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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善恒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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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善恒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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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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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同发电路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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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信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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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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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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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破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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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破24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至顺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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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受理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指定佛山市至顺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8月14日前,向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佛山市至顺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通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善街1号一楼;联系人:肖焕炽82101529/18927230018、周振823099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8月23日9时30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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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2 |
(2019)粤1972民初8671号应诉公告(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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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寰达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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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8671号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寰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34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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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3 |
(2018)粤0606民初2351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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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3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润线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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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润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润线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1084.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8年6月26日为416.47元,此后违约金以91084.0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润线电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1.80元,财产保全费949.43元,合计2011.23元(原告佛山市润线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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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2 |
4 |
(2019)粤0606民初35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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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35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象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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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象力五金弹簧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倍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525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徐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锦宏、姚洁铃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婷婷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19年7月4日上午10:30在本院伦教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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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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