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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宾馆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北艇路2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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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68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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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2-23
    2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吴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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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民初714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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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11-21 2019-11-25
    3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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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3执619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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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06-14 2020-07-21
    4

    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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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83执1977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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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7-12-12 2018-06-05
    5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周小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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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绍嵊执民字第1365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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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6-03-09 2017-01-08
    6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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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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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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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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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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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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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绍兴绿申置业有限公司、吴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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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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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嵊州市天宇纸业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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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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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83民初6681号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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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668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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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宾馆有限公司款110938.28元及该款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嵊州宾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元,由嵊州宾馆有限公司负担24元,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84271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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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2

    (2020)浙0683民初6681号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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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6681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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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米果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12152元,并赔偿原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0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钱斌亮、裘玉萍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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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3

    (2018)浙0683民初1391号嵊州宾馆有限公司诉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沈苗军网络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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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13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沈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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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沈苗军: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嵊州宾馆有限公司消费欠款732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再支付嵊州宾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沈苗军对前述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沈苗军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4650213,开户行: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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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5
    4

    (2018)浙0683民初1391号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沈苗军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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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139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宾馆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沈苗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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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苗军: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强生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沈苗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消费款732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沈苗军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4日9时30分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亚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银飞,人民陪审员朱玲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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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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