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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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梅、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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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9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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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8-18 |
2 |
杨淑梅与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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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99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杨淑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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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8-18 |
3 |
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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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340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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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4-06 |
4 |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杨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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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3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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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9-02 |
5 |
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与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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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0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柏森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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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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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易纺纺织有限公司与南通华伟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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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民终35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易纺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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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19-12-27 |
7 |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仕瀚达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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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81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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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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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华伟运动服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易纺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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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12民初13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通华伟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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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20-01-02 |
9 |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宝悦丰泽经贸有限公司、王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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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681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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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3-21 | 2021-04-09 |
10 |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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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34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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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20-03-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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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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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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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777636671):本院受理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MLHG201711-20605的《面料长期采购合同(直采)》、于2017年11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4600003222的《采购合同》及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4600003305的《采购合同》均于2021年3月20日解除;二、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货款338,359.7元;三、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101,507.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8元,由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梁秋芳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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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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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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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81民初118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面料长期采购合同(直采)》;2、判决取消编号为4600003222、4600003305的采购合同(订单);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338359.7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507.91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总计439867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4月22日9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梁秋芳联系电话: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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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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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2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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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澳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20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38359.7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1507.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8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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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4 |
[裁判文书]贾长生、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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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 贾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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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贾长生(身份证号2306021981****4017)、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贾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向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29924.39元;二、被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年利率24%向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三、被告贾长生对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8元,由被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贾长生负担7163元,由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535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由被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贾长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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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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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贾长生、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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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贾长生 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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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贾长生(身份证号2306021981****4017)、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长生、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0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229924.39元;2、判令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06110.11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3、判令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3700.35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4、判令贾长生对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贾长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3月29日10: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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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奇泉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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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6308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奇泉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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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奇泉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67704P):本院受理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奇泉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63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东莞市奇泉鞋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订金共计138441.6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38441.6元;3.被告支付原告召回货物产生的物流费用共计人民币3444元,4.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09072.08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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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贾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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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4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 贾长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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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66****9453)、贾长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81****4017):本院受理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方亿邦商贸有限公司、贾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40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229924.39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106110.11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3700.35元(自2014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六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陈玲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02(陈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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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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