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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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20]161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涉嫌虚受宿迁远桥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份(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7495461、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7495462、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7495463、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元)。货款于2018年5月已全额现金支付,2018年5月记入销售费用-运输费明细账,当月结转成本。业务流程如下:你单位是一家专业生产阳离子染料的工厂,主要是复配分装。把阳离子染料中间体加固体填充剂复配成商品,包装后销售。在2018年初,由于全国环保风暴的影响,染料行业很多企业被迫停产。许多小型企业都转移到偏远的地区去生产。你单位在宁夏地区采购过相关阳离子染料的半成品原料。由于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运输困难。都是由生产厂家的业务员找的运输公司,多次转载才能到你单位生产基地海宁。你单位在2018年上半年陆续分批采购了部份的染料半成品(附:原材料进货出货明细),因为环保检查的原因生产厂家经常更换生产场地,也不告诉你单位他们生产场地的具体地址,所以是由对方业务员找的运输公司,运输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由于厂家每批生产出来的数量不多,需要多次运输,你单位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所以在收到全部货物后在5月份一起结算给他。宿迁远桥运输有限公司的运输发票是由厂家的业务员吴志强2018年5月25日出差来杭州时提供给你单位。你单位提现后以现金的方式结算运费给业务员吴志强(手机号15529974105)。目前,由于该业务员已经离职,你单位现在也没有办法联系到这个业务员。你单位与宿迁远桥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业务联系及往来。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询问笔录,拟按取得不合法票据处理。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750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37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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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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