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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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统罚决字〔2020〕1号 | 杭州市上城区统计局 |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比例为8.64%,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以下的,或者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9日前将书面整改报告送达杭州市上城区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上述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05506900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本金。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代收点直接收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上城区统计局2020年9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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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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