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工商处字[2018]2908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24466534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1号(立基商务大厦)2楼整层法定代表人:李朱经营范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交流与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教育项目开发,教育展览2018年5月23日,本局在巡查中发现,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自有官方网站“http://www.eic.org.cn/”的页面上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本局随即立案,并到该公司现场检查。现场由该公司员工钟粤丽签名确认网站“http://www.eic.org.cn/”的网页截图。经查明,当事人有两个经营场所,分别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1号(立基商务大厦)2楼整层和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2楼,其中增设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2楼的经营场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另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日与环球启德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合同》设自有官方网站“http://www.eic.org.cn/”对外宣传。该网站于2017年12月1日由环球启德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计制作,并于2018年1月11日正式上线。自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5月23日,当事人在上述自有网站内存在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网址为“www.eic.org.cn/special/ca_brand_services/”的网站的截图上“语言提高”栏存在“直通名校”、“加拿大硕士留学移民项目”栏存在“入读世界一流大学、毕业即可申请移民”、“2年获得枫叶卡”、“毕业无条件申请最高3年工作签”,以及“境内求职”栏存在“保实习”、“保全职”、“收获名企offer”,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的“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的广告费用为36142.44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2018年5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二、当事人违法广告截图6页。证据三、询问笔录。当事人副总经理从皓、当事人员工钟艳丽及环球启德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总监卢清婷陈述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及情节。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事人副总经理从皓、当事人员工钟艳丽、环球启德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行政总监卢清婷的身份证。证据五、当事人与环球启德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合同》。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No08206730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是环球启德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局于2018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增设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所列内容,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六十条“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对其增设的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在自有网站“http://www.eic.org.cn/”的网页发布使用了对培训效果进行保证、承诺等相关用语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所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40000元罚款。合并以上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对其增设的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4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
展开
|
2018-07-3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