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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安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乐山市中心城区滨江路汇景苑
    • 简介:-
    • 法律诉讼 3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胡康生、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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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
    胡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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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雅安市鑫银建材加工厂、雷利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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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雅安市鑫银建材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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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良宇、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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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王良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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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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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人-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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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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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确认纠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东安明珠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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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吴桂华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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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吴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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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吴桂华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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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吴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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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胡康生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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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胡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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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桂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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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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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吴桂华、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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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吴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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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川1102民初205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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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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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执1953号 -

    当事人-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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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10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陈明、钟成丽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吴丽协助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400145)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吴丽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9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42元,执行费768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帐号:单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市天星路花园分理处;帐号,22363801040001861。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室,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22733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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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4
    2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科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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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民终137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宋科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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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上诉人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科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1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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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3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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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执1269号 -

    当事人-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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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川1102执1269号宋科奇、宋启明、卢林伟、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余红波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8)川1102执12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支付案件受理费7818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22717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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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9
    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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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205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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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2055号原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于2014年4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400145)及附件;二、被告吴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400145)的撤销备案登记手续;三、被告吴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941元;四、驳回原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42元,由被告吴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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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5
    5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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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205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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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2055号原告四川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4040014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2014040014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房款本息及资金利息(利息以垫付的房款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垫付房贷款的违约金(按原告代被告向贷款银行垫付的房贷款本息的5%标准计算);5、判令被告按购房总价款489410元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941元。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4-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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