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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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三稽罚[2019]10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6年收取租金计入营业外收入未计算并缴纳增值税,2016-2018年收取电费冲减生产成本,应作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造成你公司2016年-2018年少缴增值税共计1001.28元,少缴城建税合计50.06元,教育费附加30.04元,地方教育附加20.0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1001.27元处以50%的罚款,计500.64元;少缴城建税50.06元处以50%的罚款25.03元。合计罚款525.6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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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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