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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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基础[2019] 7号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基础[2019]7号被处罚单位:杭州鐵三角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社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怀德街252号负责人:汪昕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8月15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喷漆房、调漆间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超过1年未检测,不符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的相关要求,危化品油漆储存场所使用非防爆空调,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你单位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维保检测;2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你单位喷漆房、调漆间使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超期未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涉嫌存在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维保检测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危化品油漆储存场所使用非防爆空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涉嫌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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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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