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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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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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当事人-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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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赵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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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当事人-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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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瑜与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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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陈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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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大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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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宁波大象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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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与宁波福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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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康众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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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宁波市海曙永升汽配有限公司与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尤飞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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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市海曙永升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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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丁孟琼、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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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丁孟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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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梅姣、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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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梅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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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七芳、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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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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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吕亮亮、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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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吕亮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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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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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海曙睿翔轮胎有限公司诉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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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海曙睿翔轮胎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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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04号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睿翔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5688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6日09:45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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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1 |
2 |
原告上海致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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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359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致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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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359号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致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致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23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的借款利息295854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623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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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
3 |
宁波海曙佳宁汽配有限公司诉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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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0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佳宁汽配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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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079号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佳宁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46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0日09:45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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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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