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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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宁国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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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执保117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南宁国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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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08 |
2 |
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南宁国富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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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执保7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南宁国富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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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5-10 |
3 |
南宁国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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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执保71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南宁国富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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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0 |
4 |
王远超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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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远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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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5 |
唐科会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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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唐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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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6 |
陈喜富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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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3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喜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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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7 |
黄冬伟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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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冬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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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8 |
何东海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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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0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何东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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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9 |
陈升振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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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1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升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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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10 |
黄联与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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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902民初16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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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05 | 2021-05-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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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桂0102执1715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07 | 详情 |
2 | (2022)桂0923执256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3 | (2022)桂0923执252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4 | (2022)桂0923执251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5 | (2022)桂0923执249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6 | (2022)桂0923执248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7 | (2022)桂0923执247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8 | (2022)桂0923执246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9 | (2022)桂0923执245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10 | (2022)桂0923执244号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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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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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康宝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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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康宝寿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潮生、陈凤华、陈泽坚、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桂01民初8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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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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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初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康宝寿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潘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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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康宝寿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金旺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潮生、陈凤华、陈泽坚、潘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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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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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01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宋家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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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晖、第三人宋家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按原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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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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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2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被告-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 黄宗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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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220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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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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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2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赵上凯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蓝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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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23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3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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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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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9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当事人-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梁丽丽 苏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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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梁丽丽、苏桂林、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1934号,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梁丽丽、苏桂林共同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101575.36元、利息1473.15元、罚息24.81元、复利9.87元,共计103083.19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A:〔按〕字〔邕〕行〔江南〕支行〔2012〕年〔045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时止;二、判令被告梁丽丽、苏桂林共同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139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邱怡名下抵押玉林市民主南路85号天湖●御林湾10幢302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一至二项共计108222.19元。四、判令被告梁丽丽、苏桂林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无法找到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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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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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9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当事人-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明绍 王启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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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梁明绍、王启丽、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1936号,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梁明绍、王启丽共同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6月15日的借款本金296204.41元、利息4996.96元、罚息23.85元、复利51.05元,共计301276.27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A:[按]字[邕]行[江南]支行[2017]年[035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时止;二、判令被告梁明绍、王启丽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4057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梁明绍名下抵押物玉林市民主南路85号天湖御林湾19幢1单元32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梁明绍、王启丽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1年3月30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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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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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9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当事人-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邱怡 庞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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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邱怡、庞鹤、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1935号,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邱怡、庞鹤共同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6月25日的借款本金199241.08元、利息2907.82元、罚息26.06元、复利19.33元,共计202194.29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A:〔按〕字〔邕〕行〔江南〕支行〔2012〕年〔040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时止;二、判令被告邱怡、庞鹤共同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599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邱怡名下抵押玉林市民主南路85号天湖●御林湾7幢1单元19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一至二项共计211793.29元。四、判令被告邱怡、庞鹤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无法找到你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登报公告送达以下材料: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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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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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9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当事人-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胡芷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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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胡芷君、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1939号,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胡芷君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6月15日的借款本金322931.52元、利息5263.73元、罚息19.01元、复利51.63元,共计328265.89元,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A:[按]字[邕]行[江南]支行[2016]年[5955]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时止;二、判令被告胡芷君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272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胡芷君名下抵押物玉林市民主南路85号天湖御林湾13幢1单元32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胡芷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1年3月30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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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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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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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151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谢诗芳 黄一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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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151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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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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