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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昇

    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1幢5-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高峰与赵次蓉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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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高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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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2017-12-07 2018-05-08
    2

    刘云平与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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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1民初28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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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17-10-17 2018-05-0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保证合同纠纷

    被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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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12-22
    2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合同纠纷

    被告- 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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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 2017-08-3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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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高峰 被告- 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胡云学 赵次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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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231民初2416号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1幢5-10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495314-2,法定代表人:胡云学):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5组64号胡云学(51232219630601395X):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69号赵次蓉(510223197004120040):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被告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云学、赵次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231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峰保证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2日承办人:金玲电话:023-7463729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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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2
    2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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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231民初241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高峰 当事人- 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号幢-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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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231民初2416号重庆市北部新区树兰路178号1幢5-10重庆市易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500903001452179,法定代表人:胡云学)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资汇村5组64号胡云学(51232219630613951X):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69号赵次蓉(510223197004120040):本院受理高峰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垫江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8月31日上传日期:2017年8月31日承办人:金玲电话:023-74637297023-74637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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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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