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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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存琳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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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民特48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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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3 |
2 |
胡国清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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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02民特483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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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3 |
3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黎帮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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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02执27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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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4 |
4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黄美英、袁小维、周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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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02执27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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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 2020-12-14 | 2021-01-05 |
5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徐健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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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02执27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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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4 |
6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周成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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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2802执27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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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4 |
7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左树立、闫景彦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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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32执703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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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27 |
8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赵志峰、孔从杰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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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32执70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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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9 |
9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治国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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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81执9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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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5 |
10 |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魏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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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81执9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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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09-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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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5民初11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马建囡 褚丽萍 杨小金 褚战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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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9-10-10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长坤 林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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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G94 | 2019-07-11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韩英德 覃立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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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G94 | 2019-07-11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伟 何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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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鹤峰县人民法院 | G94 | 2019-07-11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韩金礼 王夕龙 宋玲 王满昌 张红芹 卞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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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1-06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马建囡 褚丽萍 杨小金 褚战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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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9-01-06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卫东 钟晓梅 骆文 王强 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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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8-11-13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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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26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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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G70 | 2017-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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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9950号限高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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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99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淑芬 漆利文 漆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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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950号漆利文、陈淑芬、漆海燕: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950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方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不得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之行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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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2 |
(2020)粤03民终11988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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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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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988号马建囡、褚丽萍、杨小金:上诉人褚战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建囡、褚丽萍、杨小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马建囡、褚丽萍、杨小金作为原审被告,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19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褚战良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市中级法院二○二○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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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3 |
(2020)粤0305执5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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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斌 曾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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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580号李斌、曾霞: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1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5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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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4 |
(2020)粤0305执58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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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雄雄 孙慧琴 杜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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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581号孙慧琴、杜安、黄雄雄: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1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5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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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5 |
(2020)粤0305执58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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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姚力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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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583号姚力丹: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1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5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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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6 |
(2020)粤0305执58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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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5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烨 黄雄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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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582号周烨、黄雄雄: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1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5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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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7 |
(2019)粤0305执99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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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99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马明军 李东宝 关环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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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9951号李东宝、关环环、马明军: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1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99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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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8 |
(2017)粤0305民初141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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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1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卫东 钟晓梅 骆文 王强 陈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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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4176号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卫东、钟晓梅、骆文、王强、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305民初14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卫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425.61元;2、被告黄卫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3425.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钟晓梅对被告黄卫东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骆文对被告黄卫东的上述债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王强、陈杰对被告黄卫东上述债务应分别在人民币8750元、人民币8750元的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4.6元、公告费人民币550元,共计人民币1404.6元,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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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9 |
(2017)粤0305民初1417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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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1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斌 曾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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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4179号李斌、曾霞: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斌、曾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8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人民币29.19元,上述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7829.19元;二、被告李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曾霞对被告李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6元、公告费人民币425元、公证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032.6元,由被告李斌、曾霞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斌、曾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款项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联系人:叶珍芳联系电话:0755-8827431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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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10 |
(2017)粤0305民初1415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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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41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周烨 何晓轩 黄雄雄 秦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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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05民初14155号何晓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烨、何晓轩、黄雄雄、秦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5民初1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590元;二、被告周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395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秦小玲对被告周烨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何晓轩对被告周烨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雄雄对被告周烨上述债务的5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壹号钱庄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7.05元,由四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之款项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注:请尽快将该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并将当天报纸、《公告刊登通知单》送交我处一份,以便存档。联系人:叶珍芳联系电话:0755-88274318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公告于2019年7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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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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