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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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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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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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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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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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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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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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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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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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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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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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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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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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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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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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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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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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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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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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宏源服饰有限公司、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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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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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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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91民初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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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91民初2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高新区嘉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朱书川 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王瑞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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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书川(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036)、王瑞霞(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4****4126)、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993987404):本院受理宁波高新区嘉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朱书川、王瑞霞、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朱书川、被告二王瑞霞归还原告宁波高新区嘉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息384.80万元(其中本金260.00万元,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利息124.80万元(260万元*12%*4年=124.80万元)2020年12月2日后的利息应计至被告归还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依法判令被告三宁波百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依法判令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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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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