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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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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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221民初5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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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8-30 |
2 |
彭江、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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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7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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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8-21 |
3 |
彭江、李亦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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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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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7-09 |
4 |
彭江、谭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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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44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彭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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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5-07 |
5 |
李亦辉与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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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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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12-20 | 2019-12-25 |
6 |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文昌中人水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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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民初21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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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16 | 2018-06-30 |
7 |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凯雅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周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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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03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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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18-03-30 | 2018-06-19 |
8 |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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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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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益达环保节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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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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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李亦辉与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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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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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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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7民初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彭江 巢桂良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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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2 | (2018)粤0117民初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彭江 巢桂良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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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3 | (2018)粤0117民初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亦辉 被告- 彭江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巢桂良 广州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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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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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7民初696号之二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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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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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696号之二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彭江对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117民初696号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巢桂良承担本案的支付责任;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东中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本案的支付责任;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董文祥(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7729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24513762019-01-0915:29:09:32(2018)粤0117民初696号之二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告,有限公司,广州市,被上诉人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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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2 |
(2018)粤0117民初697号之二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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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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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697号之二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彭江对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7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117民初697号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巢桂良承担本案的支付责任;4.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东中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本案的支付责任;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承办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董文祥(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7729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524513782019-01-0915:29:11:377(2018)粤0117民初697号之二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市,被上诉人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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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3 |
(2018)粤0117民初696号之一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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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亦辉 被告- 彭江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巢桂良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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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696号之一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69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68058.71元及利息(以68058.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李亦辉;二、驳回原告李亦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4元,由被告彭江承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524472662019-01-0415:13:53:232(2018)粤0117民初696号之一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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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4 |
(2018)粤0117民初697号之一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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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彭江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巢桂良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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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697号之一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6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122924元及违约金(以12292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8.8元,其中3938.55元由被告彭江负担,3210.25元由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524472692019-01-0415:13:51:243(2018)粤0117民初697号之一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有限公司,被告,支付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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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5 |
(2018)粤0117民初701号原告谭永洪诉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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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7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谭永洪 被告- 彭江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巢桂良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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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701号巢桂良:本院受理原告谭永洪诉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巢桂良、彭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材料款67800元及违约金(以67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给原告谭永洪;二、驳回原告谭永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523744812018-11-2715:26:33:969(2018)粤0117民初701号原告谭永洪诉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谭永洪,巢桂良,日内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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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6 |
(2018)粤0117民初696号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州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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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亦辉 当事人-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彭江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巢桂良 广州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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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696号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州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亦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款项68058.71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8058.7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八月六日522609732018-08-0616:29:18:853(2018)粤0117民初696号原告李亦辉与被告彭江、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巢桂良、广州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举证,逾期,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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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7 |
(2018)粤0117民初697号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彭江、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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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6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彭江 巢桂良 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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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697号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彭江、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229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月23日起到还清之日止以货款12292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10月3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八月六日522609782018-08-0616:29:16:773(2018)粤0117民初697号原告广州建盈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森海环保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彭江、巢桂良、广东中人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举证,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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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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