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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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金橙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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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4执恢396号之一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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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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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佳贝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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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4民初1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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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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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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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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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1-28 |
4 |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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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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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1-28 |
5 |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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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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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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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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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民终4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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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28 |
7 |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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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103民初36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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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10-29 |
8 |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英泰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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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4民初10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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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6-18 |
9 |
蛷天温斯顿电池(长泰)有限公司与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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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雷天温斯顿电池(长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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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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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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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5民终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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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4-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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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恢6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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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恢655号 | - |
原告-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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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655号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5)渡法民初字第022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6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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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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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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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5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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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59号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248800元;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2024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确认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248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2024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426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审法院予以退回,该费用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44元,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该费用由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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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3 |
(2020)粤03民终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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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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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1号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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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4 |
(2020)粤03民终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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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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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2号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山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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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5 |
(2020)粤03民终6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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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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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0号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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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6 |
(2020)粤03民终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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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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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60号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529820元;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12529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确认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应向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25298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125298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四、驳回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5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审法院予以退回,该费用由原审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979元,上诉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该费用由被上诉人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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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7 |
(2019)粤0310民初1303号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等四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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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30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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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303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就(2019)粤0310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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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8 |
(2019)粤0310民初1303号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等四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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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30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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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303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4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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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9 |
(2019)粤0310民初1288号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新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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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28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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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288号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玲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248,800元;二、被告深圳市民富沃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20,24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汇票到期日即2018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4,2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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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10 |
(2019)渝0104执异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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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执异9号 | - |
当事人- 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橙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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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4执异9号孙乾华、深圳市金橙电池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橙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西省金橙电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你可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渝01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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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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