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嘉税一稽罚[2020]84 | 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6年度、2017年度总账、明细账未贴花,未申报缴纳2016、2017年“营业账簿”印花税。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经计算少缴2016年印花税10元,2017年印花税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计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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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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