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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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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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新平 被告- 杭州创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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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新平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7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津贴32960.2元、劳动报酬2023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9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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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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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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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新平 被告- 杭州创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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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新平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9)77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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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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