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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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涌桓与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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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覃涌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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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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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桂0102执恢252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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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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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8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华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韦良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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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华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韦良珍、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被告韦良珍、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521元;二、被告韦良珍、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309.7元,利息以315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付清货款为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9月1日;三、被告韦良珍、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东碧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18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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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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