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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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6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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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640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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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640号梁显彬:上诉人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显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4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梁显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000元;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7元,由被上诉人梁显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14元,由被上诉人梁显彬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梁显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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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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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80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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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80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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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8802号刘松林:上诉人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8802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06月30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一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孔卫新、王健、郭成,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刘佳、谭星。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刘佳电话:0755-835352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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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
3 |
(2020)粤0308民初50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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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5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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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500号刘松林: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租金1903元。2019年11月80日-2019年11月19日合计11天费用那个173元/天×11天;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71790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173元/天×829元×50%;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的违章罚款8950元(5笔违章扣14分罚款本金1450元,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服务费500元/分×14分+违约金100元/笔×5笔违章+违章145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车辆收车服务费1000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车损费4000元;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将被告交纳的保证金13000元抵扣被告应付的上述费用;7.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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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2020)粤0308民初842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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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84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显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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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842号梁显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显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粤0308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2020)粤0308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被告支付车辆租金9328元、提前解约违约金53328元、承租期间的违章罚款1200元、车辆收车费2000元、油费404.97元、停车费20元、充电费51.32元、餐补费72元,并将被告缴纳的保证金10000元抵扣被告应付的上述费用,以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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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5 |
(2020)粤0308民初842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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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842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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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842号梁显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显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7元,由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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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6 |
(2020)粤0308民初50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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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5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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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500号刘松林: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松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使用费及代垫费用合计844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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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7 |
(2020)粤0308民初500号公告起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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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5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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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500号刘松林: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5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车辆租金1903元。2019年11月08日—2019年11月19日合计11天费用173元/天*11天;2.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71709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173元/天*829天*50%;3.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的违章罚款8950元(5笔违章扣14分罚款本金1450元,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服务费500元/分*14分+违约金100元/笔*5笔违章+违章本金1450元);4.被告支付车辆收车服务费10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车损费4000元;6.原告有权将被告缴纳的保证金13000元抵扣被告应付的上述费用;7.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款项暂计共74562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家纬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9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曾森电话:0755-2522889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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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8 |
(2020)粤0308民初500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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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5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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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500号刘松林: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5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租金1903元。2019年11月08日—2019年11月19日合计11天费用173元/天*11天;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71709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173元/天*829天*50%;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的违章罚款8950元(5笔违章扣14分罚款本金1450元,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服务费500元/分*14分+违约金100元/笔*5笔违章+违章本金145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车辆收车服务费1000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车损费4000元;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将被告缴纳的保证金13000元抵扣被告应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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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9 |
(2020)粤0308民初500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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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50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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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500号刘松林: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5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车辆租金1903元。2019年11月08日—2019年11月19日合计11天费用173元/天*11天;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71709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173元/天*829天*50%;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承租期间的违章罚款8950元(5笔违章扣14分罚款本金1450元,按照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服务费500元/分*14分+违约金100元/笔*5笔违章+违章本金145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车辆收车服务费1000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车损费4000元;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有权将被告缴纳的保证金13000元抵扣被告应付的上述费用;7.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款项暂计共74562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何家纬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9月10日9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曾森电话:0755-2522889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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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10 |
(2020)粤0308民初842号应诉及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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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84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显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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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842号梁显彬: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欣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显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8民初842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0年8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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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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