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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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宇虹电气电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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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702民初3110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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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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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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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3753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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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0-11-20 | 2021-03-01 |
3 |
7429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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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7429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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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1-02-08 |
4 |
7361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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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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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1-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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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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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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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1-03-18 |
6 |
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必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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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120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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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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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6深圳必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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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961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必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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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12-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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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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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王秀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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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7364号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7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05878.48元及自2018年4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36653元,以及以2405878.4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秀权在其对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未出资4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71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缴,本院将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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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2 |
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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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王秀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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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7361号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91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47906.10元及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23784元,以及以2247906.1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秀权在其对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未出资47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6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缴,本院将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诉讼费用支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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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3 |
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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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王秀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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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7361号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转普通知、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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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4 |
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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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3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王秀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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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7364号原告中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王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转普通知、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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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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