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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开业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0
    • 法院公告 12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9

    法律诉讼6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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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碧桂园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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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文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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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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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苏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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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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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刘建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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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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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钟代斌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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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卡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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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松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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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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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科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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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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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管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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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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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卢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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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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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明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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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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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2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莫家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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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37 2020-11-26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黄震东 苏志忠 杜晓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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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50 2020-08-13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黄震东 苏志忠 杜晓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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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40 2020-07-21
    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莫家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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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G66 2020-03-03
    5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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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21
    6 (2017)最高法行再95号 -

    再审申请人- 黄健信 黄玉卿 再审被申请人- 黄青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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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七版 2018-08-16
    7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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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8-16
    8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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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9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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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10 -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卢碧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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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0606民初132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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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06民初1320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佛山市弘盈矿产物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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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嘉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嘉萍贸易有限公司、陈嘉庚、潘秋萍、陈嘉琳、谢雪梅、刘麟枝、梁艺燕、佛山市汇盈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弘盈矿产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及第三人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判决书送达期间,原告佛山市弘盈矿产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32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诉人享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号四层401号房产(房产权证号0100003903,土地使用权证号06000893295)至2024年4月24日的承租权益;2、应附带上诉费的租赁合同处置上述涉案房产,3、上诉人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号四层401号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4、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二O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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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2

    (2021)粤0606民初271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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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71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黎冠津 梁惠琼 黄荷茜 黎啟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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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惠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黎啟祥、黎冠津、黄荷茜、梁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原由审判员欧阳佩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孔爱玲、李瑞金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因工作变动,合议庭改由审判员欧阳佩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伍海燕、孔爱玲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欧阳佩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伍海燕、孔爱玲组成合议庭审理,书记员由罗敏婷担任,并定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均安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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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3

    (2021)粤0606民初29330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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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9330号之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 被告- 叶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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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叶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9330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被告叶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1496.24元及罚息(暂计至2022年2月15日的罚息为2606.28元;自2022年2月16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81496.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叶盛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伦常路888号置富花园富邦阁6A号房产(产权证号:031506665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079.66元,财产保全费931.86元,合计301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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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4

    (2021)粤0606民初261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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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612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钟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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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绿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钟绿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61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绿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39557.59元、手续费1257.6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8日为1308.23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39557.5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绿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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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6
    5

    (2021)粤0606民初261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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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611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麦文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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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文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麦文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6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麦文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33217.61元、手续费457.7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6日为1077.77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33217.6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麦文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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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6
    6

    (2021)粤0606民初261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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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6106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任清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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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清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任清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61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清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6.98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5日为402.83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19996.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清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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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6
    7

    (2021)粤0606民初261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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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610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叶桂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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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桂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叶桂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6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桂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0417.0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为2271.52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20417.0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桂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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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6
    8

    (2021)粤0606民初29331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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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9331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罗桂花 罗均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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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均洪、罗桂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罗均洪、罗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933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该文书确认:解除对被申请人罗均洪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正路北23号荣基嘉园2栋1101房的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00171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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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9

    (2021)粤0606民初2608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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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608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黎三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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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三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黎三荣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260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三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0261.7元、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7日为4700.27元,之后应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6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80.61元,由被告黎三荣负担455元(被告黎三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本院不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附:黎三荣,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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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8
    10

    (2021)粤0606民初2610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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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2610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被告- 董殿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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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殿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董殿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2610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已预交437.66元,超出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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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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