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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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6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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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60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胡德昭 当事人- 珠海市中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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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3608号珠海市中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昭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中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4日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8万元及购房款30976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总额389760元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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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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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37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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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3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刘慧妍 梁佩仪 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徐始华 李华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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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始华、梁佩仪、李华桂、刘慧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425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373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鸿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664407.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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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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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8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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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18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梁伟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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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1892号梁伟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诉被告梁伟健、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梁伟健立即归还贷款本金796143.26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分别为11856.41元、178.87元;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判令被告梁伟健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40845元;3.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梁伟健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东3号御京明珠花园12幢103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梁伟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3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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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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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8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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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8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乔春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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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乔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乔春雨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乔春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2849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0日欠利息16241.03元、罚息1401.21元、复利60.34元;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重新定价日(每年1月1日)最近一个月份公布的同档次LPR减63.5基点再上浮50%确定】。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乔春雨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御京明珠花园2幢1603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号:易房抵字第DY201311894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乔春的本案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乔春雨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4.2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15元,合计7799.23元(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乔春雨、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7788.23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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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5 |
(2021)粤2072民初4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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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赵海龙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李秋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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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40号赵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赵海龙、李秋艳、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赵海龙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承办法官:张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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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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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0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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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20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被告- 王丰华 刘菊华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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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2056号王丰华、刘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与被告王丰华、刘菊华、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86227.9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10日,利息为16026.03元,罚息为235.6元;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加收132.5个基数计算;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前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丰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支付律师费40449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对被告王丰华购买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大道3号御京明珠花园11幢1002房[中山市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号为:易房抵字第DY2018159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菊华和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被告王丰华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王丰华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30元,由被告王丰华、刘菊华、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四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朱永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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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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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8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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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乔春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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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乔春雨、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89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8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乔春雨的银行存款298948.49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乔春雨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茂村“八十亩”御京明珠花园2幢1603房的房地产(备案合同号:HTN2013014097)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乔春雨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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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8 |
(2020)粤2072民初6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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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12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饶波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黎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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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120号黎秀珍:本院受理原告饶波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黎秀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饶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8元,由原告饶波负担(该款原告饶波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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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9 |
(2020)粤2072民初61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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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12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朱润芝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黎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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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124号黎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朱润芝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黎秀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润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原告朱润芝负担(该款原告朱润芝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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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10 |
(2020)粤2072民初61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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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611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胡萍 被告-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黎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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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6114号黎秀珍:本院受理原告胡萍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黎秀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原告胡萍负担(该款原告胡萍已预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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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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