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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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岳与罗晓辉、巫秋燕与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2021)粤0115执14677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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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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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岳与罗晓辉、巫秋燕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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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李文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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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杏捷与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罗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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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杏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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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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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20587号刘杏捷与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罗晓辉、巫秋燕、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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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0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杏捷 被告- 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 罗晓辉 巫秋燕 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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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0587号巫秋燕、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刘杏捷与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罗晓辉、巫秋燕、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058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杏捷清偿货款82411.04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0.6%计付利息给原告刘杏捷。二、被告罗晓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罗晓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7100012020-12-1415:15:01:808联系人:茹锐红、林土春(2020)粤0105民初20587号刘杏捷与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罗晓辉、巫秋燕、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巫秋燕、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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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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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056号原告李文岳诉被告罗晓辉、被告巫秋燕、第三人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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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056号 | - |
原告- 李文岳 当事人- 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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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4056号巫秋燕: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岳诉被告罗晓辉、被告巫秋燕、第三人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晓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罗晓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岳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文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罗晓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主审法官:刘国恒电话:020-39911208送达人:周玲电话:020-39911206536393372020-11-0617:13:59:910(2020)粤0115民初4056号原告李文岳诉被告罗晓辉、被告巫秋燕、第三人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公告,判决,被告,罗晓辉,李文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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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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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056号原告李文岳诉被告罗晓辉、巫秋燕、第三人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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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405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文岳 被告- 罗晓辉 巫秋燕 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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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4056号巫秋燕: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岳诉被告罗晓辉、巫秋燕、第三人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9866.66元(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7%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后顺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上述起诉金额共计人民币257866.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沙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主审法官:刘国恒电话:020-39911208送达人:周玲电话:020-84680041535009632020-08-1922:16:41:463(2020)粤0115民初4056号原告李文岳诉被告罗晓辉、巫秋燕、第三人广州市西马跃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蓝眼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举证,原告,借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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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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