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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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宏与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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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志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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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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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原告-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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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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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上诉人-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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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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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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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肖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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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荧: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弘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4月12日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4497.2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撤销备案登记手续、注销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办理上述手续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归还代偿本金的违约金合计100505.4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5、判令前述1到4项诉讼请求金额均从原告应退还被告的剩余房款中进行抵消,冲抵后,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85051.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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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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