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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燃城市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路20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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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19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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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27
    2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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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4民初262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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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1-05 2021-01-13
    3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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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7执43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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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12-27
    4

    李玉霞与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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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84民初1304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原告-李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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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7-05-02 2017-09-11
    5

    王叔清与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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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民终15505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王叔清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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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24 2018-11-13
    6

    孙海平与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47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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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民终47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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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0-21 2016-11-14
    7

    欧阳瑞钦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0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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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2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欧阳瑞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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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09 2017-06-20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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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2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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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9-06
    3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孙献文 被告- 张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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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 - 2018-05-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7民初51号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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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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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51号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01500元、违约金34500元、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4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537601872021-01-1917:07:17:737(2021)粤0117民初51号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华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举证,逾期,开庭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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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9
    2

    (2021)粤0117民初2686号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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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26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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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2686号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元及延期支付该款的利息(以24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为791.7元,此后继续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三、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538654512021-04-0815:40:51:570(2021)粤0117民初2686号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有限公司,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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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0
    3

    (2021)粤0117民初2686号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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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7民初26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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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2686号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9857392021-07-0817:51:51:776(2021)粤0117民初2686号原告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创亿石英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内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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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4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原告孙献文与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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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孙献文 被告- 张松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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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1738号张松:本院受理原告孙献文与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献文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17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523171912018-09-2715:42:47:0(2018)粤0117民初1738号原告孙献文与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孙献文,原告,送达,裁定书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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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7
    5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孙献文与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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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该公司职员。委托 王少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张丙爱 董事长。委托 韩应妮 孙献文 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团结新村四村栋单元室 年月日出生 男 公民身份号码 张松 公民身份号码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路 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塘贝村三队 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孙献文 汉族 被告- 张松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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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孙献文,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塘贝村三队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001043318。被告:张松,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团结新村四村11栋3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7512301517。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鳌大道东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60952238。法定代表人:张丙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应妮,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献文与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献文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献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献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0.9元,由原告孙献文负担。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523079372018-09-1816:09:39:0(2018)粤0117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孙献文与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献文,诉讼,准许,规定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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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6
    6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原告孙献文诉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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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7民初173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孙献文 被告- 张松 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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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7民初1738号张松:本院受理原告孙献文诉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天然气管道土石方工程承包协议书》;2.被告支付69670.5元工程款给原告,第三人对上述款项在被告工程款内承担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转换适用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的2018年9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521874142018-05-2517:34:55:0(2018)粤0117民初1738号原告孙献文诉被告张松及第三人广州从化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依法,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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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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