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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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雄伟、盛林君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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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8806号之二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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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6 |
2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芳浩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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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8802号之二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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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6 |
3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秋燕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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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8803号之一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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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4 | 2021-10-16 |
4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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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8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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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9 |
5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经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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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87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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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9 |
6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殷莲琴等申请支付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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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执6921号之二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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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2 |
7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永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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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14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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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3 |
8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绍承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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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148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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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3 |
9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旭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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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148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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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3 |
10 |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英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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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2民初14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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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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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2民初7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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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7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兰碧 住义乌市苏溪镇镇前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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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82民初7920号李兰碧,住义乌市苏溪镇镇前街3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小峰、李兰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为24907.5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龚丽华、滕陈丽、龚加洋、何玲玲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龚小峰、李兰碧共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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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2 |
(2020)浙0782民初7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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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7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小峰 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溪干村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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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82民初7920号龚小峰,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溪干村1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小峰、李兰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为24907.5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龚丽华、滕陈丽、龚加洋、何玲玲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龚小峰、李兰碧共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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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3 |
(2020)浙0782民初7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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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2民初79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龚加洋 何玲玲 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溪干村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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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782民初7920号龚加洋、何玲玲,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溪干村12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小峰、李兰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20年4月25日止为24907.5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龚丽华、滕陈丽、龚加洋、何玲玲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被告龚小峰、李兰碧共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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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4 |
(2019)浙0782民初68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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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68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诸琴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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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琴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江东、傅孝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为88745.4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铁峰、毛益群、诸琴英、吴二、吴华镭、吴杜华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59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江东、傅孝玲共同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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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5 |
(2019)浙0782民初66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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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2民初66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东 傅孝玲 陈铁峰 毛益群 诸琴英 吴二 吴华镭 吴桂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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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琴英:本院受理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江东、傅孝玲、陈铁峰、毛益群、诸琴英、吴二、吴华镭、吴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吴江东、傅孝玲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88745.42元(已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088745.42元。2、判令被告陈铁峰、毛益群、诸琴英、吴二、吴华镭、吴桂华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由审判长龚旭明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0日9:00在国贸第四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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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6 |
(2017)浙0782民初96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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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6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珊蒂妮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义乌市盛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义乌市荷塘名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义乌市元丰塑胶有限公司 东阳市祥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楼剑虹 程惠英 陈涧堂 金苗娟 林辉寰 杨陈 倪成林 叶云芬 陈国胜 俞利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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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云芬、俞利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珊蒂妮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盛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荷塘名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义乌市元丰塑胶有限公司、东阳市祥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楼剑虹、程惠英、陈涧堂、金苗娟、林辉寰、杨陈、倪成林、叶云芬、陈国胜、俞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浙江珊蒂妮园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义乌市盛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荷塘名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市拨浪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义乌市元丰塑胶有限公司、东阳市祥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楼剑虹、程惠英、陈涧堂、金苗娟、林辉寰、杨陈、倪成林、叶云芬、陈国胜、俞利平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5日9时0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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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
7 |
(2016)浙0782民初85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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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志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恒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刘伟 周孝洋 胡柳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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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志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恒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伟、周孝洋、胡柳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志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恒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伟、周孝洋、胡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义乌市志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7244.6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合计838425.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义乌市恒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刘伟、周孝洋、胡柳红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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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
8 |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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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3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巧平 被告- 俞利强 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何育萍 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俞坚强 姜月侠 义乌市浦尔嘉进出口有限公司 骆有正 沈晶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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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利强、义乌市海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何育萍、金华市和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俞坚强、姜月侠、义乌市浦尔嘉进出口有限公司、骆有正、沈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巧平与你们及被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义乌市珏锈贸易有限公司、宗雄巍、黄复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确认原告与俞利强于2007年4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义乌市福田商务公寓3A28、66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立即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停止执行。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蒋晓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迪龙、人民陪审员石剑利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45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当按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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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5 |
9 |
(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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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 王益平 吴巧娟 义乌市晶爽化妆品商行 何华菊 陈池江 应哲 徐晓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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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王益平、吴巧娟、义乌市晶爽化妆品商行、何华菊、陈池江、应哲、徐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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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
10 |
(2015)金义商初字第26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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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26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建国 黄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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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建国、黄美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建国、黄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义商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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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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