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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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益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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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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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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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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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65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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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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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邦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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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2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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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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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邦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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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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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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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佑生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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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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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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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健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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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7民终49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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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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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章琦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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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9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姚章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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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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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塘厦广源五金商行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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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财保2967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塘厦广源五金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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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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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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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67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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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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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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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207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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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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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4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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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方炎林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黄文豪 李询 李培勇 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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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34号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文豪、方炎林、李询、李培勇:本院受理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文豪、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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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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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6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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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9652号 | - |
原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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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9652号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20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96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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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3 |
(2020)粤0305执1354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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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5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吴金良 被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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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543号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金良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5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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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4 |
(2020)粤0305民初14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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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4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方炎林 李询 李培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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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434号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炎林、李询、李培勇:本院受理原告金诺(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汇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方炎林、李询、李培勇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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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5 |
(2019)粤0305民初34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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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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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23号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38375.3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8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4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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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1 |
6 |
(2019)粤0305民初3424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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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河南省嘉倍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省东晟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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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24号河南省嘉倍利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东晟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嘉倍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河南省东晟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对(2019)粤0305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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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7 |
(2019)粤0309民初207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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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07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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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中天投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20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自判决给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88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5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4828元。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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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8 |
(2019)粤03民终1623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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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2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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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6230号李询:上诉人李询与被上诉人林洁萍、原审被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炎林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你作为上诉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李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上诉人李询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19年10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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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9 |
(2019)粤0305执1093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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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093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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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0939号深圳市贝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225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09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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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10 |
(2019)粤0305民初342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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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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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23号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众力金科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人民币38375.3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8日开始,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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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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