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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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晟与胡明莉兰序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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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执21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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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9-20 | 2020-10-09 |
2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东胡明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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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执1297号之十一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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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20 |
3 |
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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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民终3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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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1-12 |
4 |
赵晟与兰序顺刘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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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民初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赵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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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09-29 |
5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毅孙成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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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2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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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12-24 |
6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鸿英岳帅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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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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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18-03-16 | 2018-07-03 |
7 |
岳帅兵与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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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5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岳帅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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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7-11-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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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格唯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双核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奥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共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红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罗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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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8 | 2019-06-30 |
2 | (2018)琼01民初1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罗意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格唯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双核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奥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渝万丰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红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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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1 | 2019-02-26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云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 华夏川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罗意 重庆华英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格唯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双核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中冠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奥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渝万丰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红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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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8 | 2018-06-07 |
4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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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3 |
5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鸿英 方嘉平 李积军 黄继红 李正红 李鸿飞 王曙光 余旭华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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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28 |
6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鸿英 方嘉平 李积军 黄继红 李正红 李鸿飞 王曙光 余旭华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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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2017-04-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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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4执2130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9 | 详情 |
2 | (2018)渝0104执1297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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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04民初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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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民初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赵晟 被告- 郑毅 李云梅 孙成惠 庹欣 吴海峰 李云松 刘凤 孙成均 胡明莉 庹云 兰序顺 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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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4民初37号李云梅、孙成惠、庹欣、吴海峰、李云松、刘凤、孙成均、胡明莉、庹云、兰序顺、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晟与被告郑毅、李云梅、孙成惠、庹欣、吴海峰、李云松、刘凤、孙成均、胡明莉、庹云、兰序顺、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04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晟偿还借款本金1941641.15元;二、被告郑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晟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17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9日,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自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三、被告郑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晟支付律师费175000元;四、被告李云梅、孙成惠、庹欣、吴海峰、李云松、刘凤、孙成均、胡明莉、庹云、兰序顺、重庆市同尚科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赵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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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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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23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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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4民初23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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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4民初2303号:庹欣、吴海峰、孙承惠、孙成均、胡明莉、庹云、李云梅、郑毅、李云松、刘凤、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庹欣立即向原告偿还截止于2018年3月12日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逾期利息56758.1元、复利罚息241523.32元,共计4298281.42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尚欠的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56758.1元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2、判令被告庹欣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李云松、刘凤、李云梅、吴海峰、庹云、胡明莉、孙成均、孙成惠、郑毅、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奥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鑫缘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14:35在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经办人:刘毅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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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3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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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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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4民初4418号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4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岳帅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348456.38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8月3日的利息406759.82元,以及自2016年8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年利率15%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还本金4348456.38元为基数,复利以偿还的利息406759.82元为基数);二、岳帅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三、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23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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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3 |
4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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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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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4民初4418号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辖终1581号民事裁定书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截止2016年8月3日的借款本金4998456.38元,利息金额合计606759.82元,共计5605216.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尚欠的本金4998456.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6052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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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5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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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鸿英 方嘉平 李积军 黄继红 李正红 李鸿飞 王曙光 余旭华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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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4民初4418号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4民初44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岳帅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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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
6 |
(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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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4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李鸿英 方嘉平 李积军 黄继红 李正红 李鸿飞 王曙光 余旭华 岳帅兵 马梦 郑毅 李云梅 吴海峰 庹欣 韩小东 郑静 庹云 胡明莉 杨胜平 宋利 孙成均 叶青 孙成惠 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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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4民初4418号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大渡口区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程序通知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截止2016年8月3日的借款本金4998456.38元,利息金额合计606759.82元,共计5605216.2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被告尚欠的本金4998456.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重庆川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鸿英、方嘉平、李积军、黄继红、李正红、李鸿飞、王曙光、余旭华、岳帅兵、马梦、郑毅、李云梅、吴海峰、庹欣、韩小东、郑静、庹云、胡明莉、杨胜平、宋利、孙成均、叶青、孙成惠、重庆家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仓社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同浩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金博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6052元及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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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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