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8〕756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案投诉举报人杨超不是自己生活需要而是以钓鱼方式专事恶意索赔的买家(被淘宝以恶意买家封号)对其有背良序公俗的行为不宜提倡,而当事人能够配合行政机关进入其住宅兼营业场所检查,并在案发后主动纠正并开设奶粉转让区让急需奶粉的妈妈们自行转让,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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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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