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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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税一稽罚〔2021〕107号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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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详情 |
2 | 台税一稽罚[2019]141 | 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你单位副总张某因单位有费用需要入账,向卖票人支付了3.8%的开票费,取得由卖票人提供的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03555577),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0元,以及台州市民昱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45489486),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0元。上述二份发票你单位已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根据对方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以上发票系虚开。你单位与上述二个单位未发生过业务往来,系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3059.01元,2019年由于尚在汇算清缴期内,由企业自行调整。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依据:1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接受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建议处罚款1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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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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