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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信弘盛

    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路1010号深圳国际信托大厦16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广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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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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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龙、蒋欣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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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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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秀梅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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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秀梅执行实施类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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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秀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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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人-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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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崇坚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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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戴崇坚商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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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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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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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龙、蒋欣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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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请执行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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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黄林炎与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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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原告-黄林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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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黄林炎、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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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林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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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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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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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原告-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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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G76 2018-09-0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03民初187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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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1870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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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的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8707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8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人民币29788273.97元回购原告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万股和所持武汉江通动画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万股。二、被告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29788273.9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7年9月10日计至清偿之日)。三、被告武汉江松多媒体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四、驳回原告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8336元及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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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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